邵东市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申艳辉
914305217279793441
8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普庆村自力组1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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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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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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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京行终6047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85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2018号《关于第10192478号“CLIP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针对第10192478号“CLIPPER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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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2
其他
(2020)京行终6050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85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2019号《关于第3560619号“CLIP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针对第3560619号“CLIPPER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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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3
其他
(2020)京行终6052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85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2017号《关于第5713960号“CLIP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针对第5713960号“CLIPPER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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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4
其他
(2019)京73行初7032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驳回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弗拉玛吉斯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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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5
其他
(2019)京73行初7034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2017号关于第5713960号“CLIP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就第5713960号“CLIPPER及图”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弗拉玛吉斯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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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6
其他
(2019)京73行初7033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92018号关于第10192478号“CLIPP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就第10192478号“CLIPPER及图”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弗拉玛吉斯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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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7
其他
(2019)京73行初11855号
第三人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000
驳回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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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8
其他
(2019)京73行初11852号
第三人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000
驳回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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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9
其他
(2019)京73行初11853号
第三人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000
驳回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弗拉玛吉斯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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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9)京73行初7034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3-04
2
其他
(2019)京73行初7032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3-04
3
其他
(2019)京73行初7033号
原告
原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3-04
4
其他
(2019)京73行初11853号
其他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12-02
5
其他
(2019)京73行初11852号
其他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12-02
6
其他
(2019)京73行初11855号
其他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12-02
7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8)粤0106民初1124号
被告
原告:
弗拉玛吉斯公司(FLAMAGASS.A.)
被告:
邵东县莲花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市新达打火机商行,C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8-03-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