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张志华
913715001680573931
60209.14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振兴街92号3幢4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9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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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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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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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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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550

法院公告 13

开庭公告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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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发放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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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其进行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
2023-12-15
聊金罚决字202317号
2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流通人民币管理规定;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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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346000元罚款
346000
央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2023-05-19
聊银罚决字〔2023〕3号
3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流通人民币管理规定;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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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警告,并处346000元罚款
346000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2023-05-15
聊银罚决字20233号
4
欠缴存款准备金
其他
罚款108795.50元
108795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2017-04-19
聊银罚字〔2017〕第2号
5
未对抵押物产权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严格调查、审查,未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用途,部分贷款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其他
罚款三十万元
300000
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
2016-12-30
聊银监罚决字〔2016〕4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55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鲁1522民初841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0223.93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75.29元、2024年1月15日之前的利息3548.64元及后续利息(以16675.2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2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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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2
--
(2023)鲁1522民初793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J某某,J某某,W某某
120594.96
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2023年10月20日之前的利息594.96元及后续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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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3
--
(2024)鲁1522民初141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
198996.3
一、被告Z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996.3元及利息(分别以不同时间所剩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9月25日按年利率13.35%计算;2023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0.025%计算;已付利息16020.9元从上述利息计算总数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W某某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被告Z某某、W某某负担,被告W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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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4
--
(2024)鲁1522民初171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5512.52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元、2023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1512.52元及后续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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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5
--
(2024)鲁1522民初175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34667.48
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716.83元、2023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3950.65元及后续利息(以30716.83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61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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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6
--
(2024)鲁1522民初142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B某某
498700
一、被告B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7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9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11月29日按年利率13.35%计算;以借款本金498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3月9日按年利率13.35%计算,自2024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0.025%计算,已付利息10202.78元予以扣除);被告L某某、W某某、B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L某某、W某某、B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B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0元,由被告B某某、L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W某某、B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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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7
--
(2024)鲁1522民初168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
--
本案按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1-13
8
--
(2023)鲁15民终4366号
原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上诉人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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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9
--
(2023)鲁1522民初7248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J某某,S某某,S某某,W某某
1200000
一、被告S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已付利息44537.14元从上述利息计算总数中扣减)。 二、驳回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S某某、J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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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0
--
(2023)鲁1522民初7193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500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额300000元保证范围内对L某某所欠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5.65%计算;自2023年9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75%计算。已付利息7062.63元从上述利息计算总数中扣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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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法院公告 1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5-29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5-29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5-2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Y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9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6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Q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5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W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5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01

开庭公告 2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G某某,W某某,W某某,M某某,W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2
2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2
3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2
4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D某某,W某某,W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4-22
5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D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3-22
6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7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8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9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10
--
--
原告
原告: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W某某,J某某,L某某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