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孙小兵
91440605324774934W
2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工业区东二路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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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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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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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11-02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里水分局
2020-11-02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08-25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里水分局
2020-08-25
--
5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3-3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11-02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里水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8-25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里水分局
--
--
--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生产、加工:鞋,鞋材。
2014-12-08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粤0605执641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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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2
劳动争议
(2021)粤0605执66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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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3
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执77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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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4
其他
(2020)粤0605执2053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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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5
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127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孙某1
274479.18
一、S某某1、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5月6日所欠借款本金259000元、利息10305.15元、罚息4976.04元、复利197.99元,并从该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bp再上浮50%计付罚息和复利(每年2月24日当日LPR为此后一年执行基础利率);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8.60元、财产保全费1892.40元,合共460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于上述判项同期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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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6
合同纠纷
(2020)粤0604执545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0604执5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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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执193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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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8
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12729号
被申请人
-
274479.18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S某某的银行存款27447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2.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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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9
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3476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孙某1
339512.7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S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11461.41元及罚息5229.69元、复利10.4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S某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2811.1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6元,财产保全费2218元,合计5414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S某某1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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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26904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春天鞋楦厂
被告:
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
16363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春天鞋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8元,减半收取计104.54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春天鞋楦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春天鞋楦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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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26904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春天鞋楦厂
被告:
佛山市南海瑞鸿鞋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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