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天津奇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张恩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8,170.35元、截至2023年7月18日的罚息4,829.72元、复利11.68元;被告天津奇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张恩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计4,401元,由被告天津奇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张恩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440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津0319民初1573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7-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12-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29961号 | 2023-10-19 | (2023)津0319民初1573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津滨税)许准字(2021)第(3661)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1-12-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
2 | 91120118MA06UWPH10 | 营业执照 | 天津奇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2019-11-11 | 2099-12-3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