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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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湘0104民初2007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春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7-05-22 |
2 | 其他 | (2016)湘0104执3493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执行人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岳民初字第0830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109388 | 一、限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938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109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27元、财产保全费2262元,合计8789元,由原告负担1789元,由被告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06民初53-1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大金高精度冷拔钢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邵液洪格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 52606 | 准许原告无锡大金高精度冷拔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1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185.15元,由原告无锡大金高精度冷拔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1-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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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6-06-0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6-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