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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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责令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 --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2-12-06 | 泰环罚〔2022〕1-098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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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1291行初13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卓然恒泰低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