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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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160家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更多 | 经查,上述当事人均是在2016年1月1日前由我局登记成立,截止2017年6月30日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企业年报。我局在2017年12月联系邮政部门印刷了专用邮寄信函,分两次向当事人登记地址邮寄《行政提示书》,提醒当事人主动补报年报或与我局联系确认企业状况,但均无人接收,被退回。经我局提取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上述当事人纳税记录,均超过半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从邮寄《行政提示书》、《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刊登至今我局未收到过上述当事人提交的任何关于补报年报、歇业方面的申请,在2018年3月我局委托各区(市)县局、直属局对上述登记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并由辖区监管所到企业登记地址进行走访,对不在登记地址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我局在2018年4月13日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经审批,共有1139户企业在调查终结时符合吊销条件。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中国邮政集团成都市投递局投递信函未收到企业的信函回执。证据二:2018年4月13日在市局门户网站和成都信用网刊登的《行政提示公告》网页截图共6页,证明我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证据三: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四:成都市税务部门提供的未纳税企业查询统计表。证据五:通过数据筛查连续两年未年报名录。综合上述事实,本局认为,上述证据材料证明上述1157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18年6月5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理局门户网站、及成都信用网以公告形式送达《拟吊销“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158户公司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更多 | -- |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06-25 | 成工商处〔2018〕清吊第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