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杨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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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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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苏1322执5638号
其他
-
--
--
2019-06-24
2
追偿权纠纷
(2018)苏1322民初201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3430
一、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缴养老保险款3430元及利息(以280元为基数,自1996年4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420元为基数,自1996年10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210元为基数,自1997年1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8年1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1680元为基数,自2000年1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Z某某交纳25元),由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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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1322民初10666号
其他
-
--
--
2017-09-18
4
其他
(2017)苏1322民初10604号
其他
-
--
--
2017-09-18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1322民初10666号
被告
原告:
江沂
被告:
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3430
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沂代缴养老保险款3430元及利息(以840元为基数,自199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9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2000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江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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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1322民初106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3430
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缴养老保险款3430元及利息(以840元为基数,自199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9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2000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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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1322民初1064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3430
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代缴养老保险款3430元及利息(以840元为基数,自199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1999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840元为基数,自2000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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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322民初310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T某某,T某某,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24-03-26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1322民初1216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T某某,T某某,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23-03-02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1322民初1216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T某某,T某某,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22-12-23
4
追偿权纠纷
(2018)苏1322民初201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沭阳县李恒中心小学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19-04-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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