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立辉
91130100566175061C
5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8号写字楼81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9 历史 3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3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61

裁判文书 24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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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建设的塔谈国际商贸城1A区商业、1A区1#-4#写字楼、1B区商业、1B区2#-3#写字楼共8个单位工程,位于南二环以南、东三教大街两侧,于2013年列入专项整治范围,2018年2月投入使用时,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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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元整
30000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9
冀(石)城罚决字〔2023〕第083号
2
当事人建设的塔谈国际商贸城1A区商业、1A区1#-4#写字楼、1B区商业、1B区2#-3#写字楼共8个单位工程,位于南二环以南、东三教大街两侧,于2013年列入专项整治范围,2018年2月投入使用时,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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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元整
30000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9
冀石城罚决字2023第083号
3
当事人建设的塔坛国际商贸城2B商业、2B区1#-3#办公楼、2A区1#办公楼,于2023年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范围,2018年2月开始投入使用,2021年5月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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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元整
30000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9
冀石城罚决字2023第082号
4
当事人建设的塔坛国际商贸城2B商业、2B区1#-3#办公楼、2A区1#办公楼,于2023年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范围,2018年2月开始投入使用,2021年5月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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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元整
30000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9
冀(石)城罚决字〔2023〕第082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李斌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5日、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两份《选房单》;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斌购房款1010924元及利息(利息以1010924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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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2023〕冀0104民初4791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闫文丽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两份《选房单》;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闫文丽购房款447232元及利息(利息以447232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七扇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文丽优惠服务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闫文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8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闫文丽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两份《选房单》;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yanwen原告闫文丽购房款447232元及利息(利息以447232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七扇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文丽优惠服务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闫文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8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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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2022〕冀0104民初8706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81777元及利息(以468177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 驳回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1元,由原告河北双益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82元,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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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1-30
〔2022〕冀0104民初9635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解除原告李金生、张家绮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生、张家绮购房款11798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980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3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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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2022〕冀0104民初7860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撤销本院(2021)冀010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再审申请人葛爱芹与被申请人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选房单》(编号:N0.全105); 三、被申请人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再审申请人葛爱芹购房款4766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41387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葛爱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73元,由再审申请人葛爱芹负担2423元、二被申请人负担8450元;保全费4057元,由再审申请人葛爱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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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10-17
〔2022〕冀0104民再2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张青山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选房单》;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青山购房款145911元及和息(利息以145911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至实际付漳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数基准利生计算,20I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投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北朋克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青山团购费34089元及利息(利息以34089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倩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张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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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2022〕冀0104民初235号

失信信息 3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11101号
2023-09-05
(2021)冀0104民初7784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10425号
2023-08-22
(2023)冀0104民初4791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恢996号
2023-08-16
(2021)冀0104民初7784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4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9922号
2023-08-08
(2022)冀0104民初8706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4258号
2023-04-23
(2022)冀0104民初1666号法律文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4263号
2023-04-23
(2022)冀0104民初5103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3209号
2023-04-03
(2022)冀0104民初8706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4执526号
2023-01-30
(2022)冀0104民初9635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冀0104执7873号
2022-08-19
(2022)冀0104民初5103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冀0104执6833号
2022-07-21
(2021)冀0104民初11948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523
(2024)冀0104执4372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1325921
(2024)冀0104执3020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信用中国 6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5017
旧标准
--
商品房预售许可:2B1#、2B2#写字楼
--
--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
2016035
旧标准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2016020
旧标准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建管130100201500060
旧标准
--
总建筑面积:4504.40平方米(含地下面积0.00平方米)
--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5
石住建消验字﹝2021﹞第0015号
新标准
消防验收意见书
新建塔坛国际商贸城2A区1#写字楼
2021-05-21
2099-12-31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2015010
旧标准
--
商品房预售许可:2A区、2B区商业
--
--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7
2017002
旧标准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2015026
旧标准
--
2A1#、2B3#写字楼
--
--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9
2016062
旧标准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石住建消验字﹝2021﹞第0016号
新标准
消防验收意见书
新建塔坛国际商贸城2B区3#写字楼
2021-05-21
2099-12-31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4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冀0104执259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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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2
其他
(2021)冀01执11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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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3
其他
(2020)冀0104执5935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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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4
其他
(2020)冀0104执531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塔坛国际商贸城1号楼00单元02层2498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塔坛国际商贸城1号楼00单元02层2504号。 三、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塔坛国际商贸城2号楼01单元01层0101号房产。 四、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当在到期日30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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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5
合同纠纷
(2021)冀01民终44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3.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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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6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131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97568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选房单》;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选房预付款697568元及利息(利息以69756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4元,减半收取计5862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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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7
其他
(2020)冀0104执53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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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8
其他
(2020)冀0104执531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04-19
9
其他
(2020)冀0104执529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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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10
其他
(2020)冀0104执5298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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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开庭公告 25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104民初1006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2
--
(2024)冀0104民初705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3
--
(2024)冀01民终1952号
上诉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6
4
--
(2024)冀0104民初191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5
--
(2023)冀0104民初3073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6
--
(2023)冀0104民初204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冀0104民初1494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冀0104民初147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3)冀01民终7006号
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5
10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3)冀8601民初1162号
被告
原告: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2023-07-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