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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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赣0103民初1529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双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5000000 |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双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3日之前为50万元,2017年5月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由原告长沙双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更多 | 2017-08-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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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民间借贷纠纷 | H某某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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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湘0102民初15279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岳阳皓顺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湘0102民初15280号 | 其他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岳阳皓顺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湘0102民初15279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岳阳皓顺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