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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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贵民三终字第10号 | 被上诉人 | - | 90309.83 | 一、维持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覃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4)覃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赔偿W某某损失90309.8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3元(W某某已预交),由W某某负担4297元,由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负担224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86元(W某某已预交),由W某某负担4936元,由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负担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可将款项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帐户:45×××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3-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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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贵民三终字第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D某某,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 | -- | 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