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120222000437273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三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许可的准入许可 | 企业经营许可 | 2016-05-19 | 2099-12-31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津0114民初681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武清区广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三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R某某 | 4068 | 被告天津三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广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用406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三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R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