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胡志鹏
91360826772354642H
45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鹏辉集团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4 历史 8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9

信用中国 29

裁判文书 107

法院公告 7

开庭公告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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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01月07日03时48分钟,你(单位)使用赣DJ0439、赣DG235挂车辆运载货物,行经新光大桥时,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2064.00kg,新光大桥限重49000.0kg,该车超重13064.0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超重行驶。本案有《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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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6500.00元整
6500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5
粤穗交运罚20242〔2024〕02050006号
2
2023年12月24日03时29分钟,你(单位)使用赣DJ0439、赣DG235挂车辆运载货物,行经新光大桥时,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8086.00kg,新光大桥限重49000.0kg,该车超重9086.0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超重行驶。本案有《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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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4500.00元整
4500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5
粤穗交运罚20242〔2024〕02050005号
3
2023年10月18日04时45分钟,你(单位)使用赣DJ0439、赣DG235挂车辆运载货物,行经新光大桥时,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5791.00kg,新光大桥限重49000.0kg,该车超重6791.0kg,该车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超重行驶。本案有《询问笔录》、《车辆检测报告单》、《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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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0元整
3000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5
粤穗交运罚20242〔2024〕02050013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215,474.23元(截至2023年8月1日)合计25,215,474.2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九鑫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不动产权证号:泰府字第09-158号、泰府字第09-159号、泰府字第09-160号、泰府字第09-162号、泰府字第09-163号、泰府字第09-164号、泰府字第09-165号、泰府字第09-166号、泰府字第09-167号/泰国用(2008)第0512号】不动产在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胡伟、龚紫青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胡伟、龚紫青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39元,由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九鑫铜业有限公司、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胡伟、龚紫青承担。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3,93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83,939元。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九鑫铜业有限公司、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胡伟、龚紫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3,93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附泰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情况,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账号:143784010400049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文田支行,可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将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直接转入上述账号,并备注缴款人姓名及本案案号(2023)赣0826民初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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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5474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1-21
〔2023〕赣0826民初3962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截至2023年7月17日的借款本金4,400,000元、利息及罚息14,387.37元,共计4,414,387.37元;2023年7月17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行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058元及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胡志鹏、温晓燕、胡志华、廖贤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058元及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附泰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情况,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账号:143784010400049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文田支行,可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将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直接转入上述账号,并备注缴款人姓名及本案案号(2023)赣0826民初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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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387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09-12
〔2023〕赣0826民初3122号
6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3年07月31日 11时20分在(违法地点)锦龙大道坪山大道路口实施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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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200元罚款
200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8
深交罚决第2023ZD12563号
7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3年07月31日 11时20分在(违法地点)锦龙大道坪山大道路口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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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2000元罚款
2000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8
深交罚决第2023ZD12558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188,549
--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赣0826民初8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雪凤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615元。被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1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附泰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情况,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账号:143784010400049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文田支行,可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将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直接转入上述账号,并备注缴款人姓名及本案案号((2023)赣0826民初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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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赣0826民初2666号
10
货运经营者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赣D58766)
其他
罚款壹万贰仟圆
--
安福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25
安福交罚〔2023〕1063号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赣0826执413号
2024-01-31
(2023)赣0826民初2510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826执2552号
2023-11-27
(2023)赣0826民初4116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826执2519号
2023-11-21
(2023)赣0826民初3962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826执2037号
2023-09-12
(2023)赣0826民初3122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826执1888号
2023-09-04
(2023)赣0826民初8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826执1883号
2023-09-04
(2023)赣0826民初2666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826执1674号
2023-08-01
(2023)赣0826民初1619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9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30000
(2024)赣0826执787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3-21
2
102167
(2024)赣0826执774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3
711259
(2024)赣0826执545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2-26
4
384044
(2024)赣0826执497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2-22
5
250000
(2024)赣0826执464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6
300000
(2024)赣0826执466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7
150000
(2024)赣0826执468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8
150000
(2024)赣0826执413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1-31
9
200000
(2023)赣0826执2552号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1-27

信用中国 2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826772354642H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5类1项、6类1项、8类);汽车销售;代办购车相关事务,货物配载,信息服务;车辆租赁服务;人身保险意外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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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
2025-03-16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DCS576
新标准
车牌
小型汽车
2021-12-22
2099-12-31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3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4
泰和国税 许准 〔2016〕 4003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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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10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08民终396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泰和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6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H某某与锐安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泰和锐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泰和锐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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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2
保险纠纷
(2023)粤0606民初13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Z某某,吉安市吉州区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6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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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赣1027民初540号
原告
原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天津市维克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栖霞市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
16231.4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5,653.5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0,577.91元。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账号:1437********)。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原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元,被告L某某、天津市维克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栖霞市润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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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赣08民终369号
被告
-
--
准许上诉人H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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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5
追偿权纠纷
(2021)赣0826民初419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L某某
84000
一、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偿还垫付款58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偿还垫付款25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66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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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粤5202民初233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泰和营销服务部,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2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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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7
其他
(2021)赣0826执1214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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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8
追偿权纠纷
(2021)赣0826民初1792号
原告
原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C某某鳗,文先任
130058.11
一、被告文先任、Z某某、C某某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81490.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1347.21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以20782.66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以23263.92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自2021年1月15日起以81490.1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文先任、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485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文先任、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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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9
其他
(2021)粤0404执1430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4-2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赣10民终317号
被上诉人
-
10123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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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法院公告 7

-

开庭公告 8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826民初17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赣0826民初56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H某某,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3
--
(2024)赣0822民初265号
原告
原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4-01-26
4
--
(2024)赣0822民初264号
原告
原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吉水县人民法院
2024-01-2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赣0826民初41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0-3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赣0826民初41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0-30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赣0826民初41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0-26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赣0826民初41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0-2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赣0826民初411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10-26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赣0826民初382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泰和县鹏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2023-09-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