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雷云果
91431002338540282K
386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33号郴州市服装三厂综合大楼20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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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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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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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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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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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
2023-01-17
北湖路所税限改〔2023〕18号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北湖区税务局北湖路税务所
2022-10-30
北湖路所税限改〔2022〕11284号
3
2022年4月11日,在郴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执法人员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33号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发现一批规格为25千克/包,由以色列化工集团生产,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进口代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经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为2021年06月13日,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准字12683号”的中量元素肥料,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肥料数据中心,该肥料标签标明的中量元素:CaMg≥15%,与登记批准的CaMg≥10%不符。当事人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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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6000元),警告
6000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05-30
郴农(肥料)罚〔2022〕5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湘1022执484号
其他
-
--
--
2024-03-26
2
--
(2023)湘1028民初160号
原告
原告:
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217818
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781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2283.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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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1021执173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P某某负有向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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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1023执67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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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1023民初94号
原告
原告:
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191809
限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8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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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1021民初394号
原告
原告:
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36800
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因该笔费用原告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P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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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G某某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1021民初394号
原告
原告:
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2-02-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1023民初94号
原告
原告:
郴州市富民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永兴县人民法院
2022-0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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