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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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3401民初3397号 | 被告 | 原告: 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845151.84 | 限被告西昌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151.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4515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12252.00元,减半收取612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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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川3401民初3397号 | 被告 | 原告: 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昌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