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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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573号 | 原告 | 原告: 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吴伟宇 | 1029504 | 一、解除原告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库建安合同》;
二、被告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订金514752元;
三、被告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514752元;
四、被告W某某对以上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0元,由被告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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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和田市人民法院 | 2015-12-07 | |
2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J某某 | 和田市人民法院 | 2015-12-07 | |
3 | 定作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和田楼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新疆建翔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和田市人民法院 | 201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