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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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0301001012009101003496 | 440301001012009101003496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0号101A栋、B栋;法定代表人:王贵新;成立日期:2009-10-10 ...更多 | 2009-10-10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2207897979 | 22207897979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0号101A栋、B栋;法定代表人:王贵新;成立日期:2009-10-10 ...更多 | 2022-12-15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22307991838 | 22307991838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0号101A栋、B栋;法定代表人:王贵新;成立日期:2009-10-10 ...更多 | 2023-02-06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JY34403111807395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申请人承诺制的小餐饮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之外的食品经营者) | 经营者名称: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40300695598343Y,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0号101A栋、B栋,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0号B栋1楼,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最大供餐人数100人),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贵新,选择主体业态:48eb25f24a0443bf9fcdf21b26e12637,选择经营项目:6c5bbbbd5d884dd8a64a6eaf6d1754d4,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签发人:刘向阳 ...更多 | 2022-06-27 | 2027-06-26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2004471403 | 22004471403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库坑同富裕工业区10号101A栋、B栋;法定代表人:王贵新;成立日期:2009-10-10 ...更多 | 2020-05-27 | 2099-12-31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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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粤0309执67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0】321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2347号 | 被告 | - | 234120 | 一、被告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精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730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6日起计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精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815元;
三、驳回原告嘉兴精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43.4元,由被告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6 |
3 | 其他 | (2016)粤0306执保1353号 | 被申请人 | - | 24956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黄贝支行40×××34的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名下在台州银行深圳分行63×××15的账户;
上述保全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49560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11-3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城法执字第249号 | 被执行人 | - | 343444.1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444.1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4-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长民终字第00095号 | 上诉人 | - | 540600 |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113.8元,由被上诉人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3-09 |
6 | 合同纠纷 |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1-2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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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2347号 | 被告 | 原告: 嘉兴精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纽斯达光电有限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