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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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湘0981民初610号 | 原告 | 原告: 益阳春旺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84 | 由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益阳春旺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84元,被告F某某、F某某、范文、F某某在继承F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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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981民初610号 | 原告 | 原告: 益阳春旺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L某某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2019-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