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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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湘04民终27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9-04-04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湘0406民初1359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05137 | 一、确认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为W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
三、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W某某在衡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019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17947元,共计38137元;
五、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自受伤之日起至劳动能力鉴定之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20200元;
六、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
七、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2017年8月份工资5000元;
八、驳回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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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湘04民终270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W某某 | 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
2 | 劳动争议 | (2018)湘0406民初1359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
3 | 劳动争议 | (2018)湘0406民初1359号 | 原告 | 原告: 衡阳通用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