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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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7〕川0107执4756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06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14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14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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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06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14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4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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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川0107执4756号 | 2017-08-11 | (2015)武侯民初字第05445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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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川0108执3421号 | 其他 | - | -- | -- | 2018-12-27 |
2 | 合同纠纷 | (2018)川0108执34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11 |
3 | 合同纠纷 | (2016)川0108民初585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被告: 瞿大雯,X某某,Q某某,成都鼎信钢铁有限公司 | 145260.68 | 一、被告Q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支付截止2017年3月15日的欠款本金98241.22元,透支利息44017.75元,罚息3001.71元。
二、被告Q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8241.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Q某某、成都鼎信钢铁有限公司对被告Q某某、X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Q某某、成都鼎信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Q某某、X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Q某某、X某某、Q某某、成都鼎信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2 |
4 | 合同纠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5445号 | 被告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被告: 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瞿大雯,X某某,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5085080.21 | 一、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2月22日,利息70000元、罚息1094213.94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具体数据以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数据为准);
二、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律师服务费85080.21元;
三、被告Q某某、X某某、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Q某某、X某某、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13 |
5 | 其他 | (2016)川0191执1103号 | 被执行人 | - | 1583047.28 | 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26626.5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为26098.77元(从2015年5月29日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银行系统核实数据为准),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322元,诉讼费110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5437.28元,另本案执行费18854元本院未收取。
二、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14 |
6 | 合同纠纷 | (2016)川01民辖终1898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9-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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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Q某某,X某某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Q某某、X某某、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3-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Q某某、X某某、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6-10-13 | |
4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Q某某、X某某、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6-01-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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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川0108民初585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被告: Z某某,X某某,Z某某,成都鼎信钢铁有限公司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