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赵伟
91511381095323346M
1000万元人民币
-
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体育路1幢1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4条,开庭公告7条,失信被执行人1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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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1 历史 1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7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5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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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3-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杜家欣押金2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杜家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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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3-03-15
〔2021〕川1381民初74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鄢华中摊位使用费80,000元,并从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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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3-02-28
〔2022〕川1381民初423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李邦寿支付摊位使用费80,0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合计9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邦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玉河天盛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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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3-01-05
〔2022〕川1381民初5100号
4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茂玲押金40,000.00元,并从2021年5月28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5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茂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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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2-04-18
〔2021〕川1381民初4719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川1381执989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川1381执990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川1381执988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川1381执992号
9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12-17
--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10-08
〔2019〕川1381执2970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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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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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川1381执152号
2024-01-04
(2023)川1381民初3689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1381执1039号
2023-03-15
(2021)川1381民初741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1381执739号
2023-02-28
(2022)川1381民初4236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1381执173号
2023-01-05
(2022)川1381民初5100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2)川1381执1229号
2022-04-18
(2021)川1381民初4719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1381执恢9号
2022-01-04
(2020)川1381民初174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川1381执1390号
2021-04-12
(2020)川1381民初4598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川1381执1392号
2021-04-12
(2020)川1381民初4599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川1381执1220号
2021-04-08
(2021)川1381民初737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川1381执54号
2021-01-06
(2019)川1381民初6480号
阆中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5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471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押金30000.00元,并从2021年5月28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5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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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2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471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80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押金40000.00元,并从2021年5月28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5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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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3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执11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20500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 天府银行67×××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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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4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236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保证金2万元,并从2020年1月2日起按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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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5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74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D某某押金2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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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6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73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租赁合同押金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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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7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1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押金5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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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8
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40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押金2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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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9
合同纠纷
(2020)川1381执25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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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10
合同纠纷
(2020)川1381民初45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蔡小猛
88000
一、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摊位费88000元; 二、被告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一般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L某某负担2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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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471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1-08-2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川1381民初471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1-08-27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川1381民初187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0-06-10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川1381民初17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0-05-20
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9)川1381民初17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4-22
6
身体权纠纷
(2018)川13民终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张秀琼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李国军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16
7
身体权纠纷
(2018)川13民终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玉河天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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