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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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 -- | 国家税务总局平江县税务局南江税务分局 | 2023-01-07 | 南江局税限改〔2023〕6号 | |
2 | 1.未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2021年第一季度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表。证据:证据一: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相对人。证据二:⑴《现场检查记录》;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岳平江安监工贸责改〔2021〕pjxhw47号);⑶李路平、陈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2021年第一季度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统计分析表。 ...更多 | 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 | 3000 | -- | 2021-04-26 | (湘岳平江)安监执法罚单〔2021〕pjxwbb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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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0282民初2860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伟飞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 48472.18 | 一、江苏伟飞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8472.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47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伟飞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元,由伟飞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惠源公司垫付,惠源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伟飞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伟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惠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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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33)湘0626民初2198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5-1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湘0626民初1412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晨希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4-2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282民初2860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伟飞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282民初2853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艳飞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5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湘0102民初19431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
6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湘0102民初19431号 | 原告 | 原告: 平江县惠源云母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