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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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甘0924民初1号 | 原告 | - | 1205250.68 | 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702.02元;
二、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6月27日欠付工程款利息20227.13元;
三、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以实际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四、驳回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驳回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14767.5元,反诉19554.03元,合计34321.53元,由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负担28775.98元,由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45.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更多 | 2023-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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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甘0924民初1号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 被告: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4-28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 被告: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4-07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 被告: 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