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209民初843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市科弼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唐山市科弼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科弼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4-26 |
2 | 其他 | (2017)冀02民终5022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8-23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冀0209民初2427号 | 被告 |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光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科弼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22010 | 被告唐山市科弼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修理费220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唐山市科弼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