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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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1324执2187号
申请人
-
1000000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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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2
合同纠纷
(2021)鲁1324民初55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
被告:
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撤回起诉处理
2021-01-21
3
合同纠纷
(2020)鲁13民终5324号
上诉人
-
9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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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4
合同纠纷
(2019)鲁1326民初5883号
被告
原告:
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
900000
一、被告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9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缴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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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
被告:
山东普金肥料有限公司
兰陵县人民法院
2021-03-12
2
--
--
被告
原告:
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共产党兰陵县委员会宣传部
平邑县人民法院
2019-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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