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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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机动车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松辉19212.29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松辉47073.24元,合共66285.53元;
二、被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松辉122041.72元;
三、被告张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松辉5230.36元;
四、被告张海军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赔偿款其中的47073.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林松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3.43元,由原告林松辉负担171.69元,被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2617.75元,被告张海军负担112.1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421.8元。 ...更多 | --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1〕粤5224民初35号 |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机动车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振元23047.66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振元56470.46元,合共79518.12元;
二、被告林松辉、被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振元146404.91元;
三、被告张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振元6274.5元;
四、被告张海军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赔偿款其中的56470.4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林振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8.38元,由原告林振元负担21.15元,被告林松辉负担1506.07元,被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1506.07元,被告张海军负担129.0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636元。 ...更多 | --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1〕粤5224民初34号 | |
3 | 2019年12月04日10时1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蓝钟天酒店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驾驶员岳鸿涛使用粤VY1763大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0.1(万元) | -- | 汕头市潮南交通运输局 | 2020-07-16 | 粤汕潮南交罚〔2020〕00042号 | |
4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19年08月07日 09时45分在(违法地点)S337线华湖路口实施了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 200 |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19-08-08 | 粤揭惠交罚〔2019〕00201号 | |
5 |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 罚款:0.1万元 | 1000 |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6-19 | HP〔2019〕0619002 | |
6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罚款:0.1万元 | 1000 | 汕头市潮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19-06-12 | 粤汕潮阳交罚〔2019〕00452号 | |
7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 罚款:0.3万元 | 3000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19-06-11 | 粤穗交运罚〔2019〕Y20190607006号 | |
8 |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使用粤VY174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罚款1000元 | 1000 | -- | 2019-04-11 | 粤东交罚〔2019〕02061号 | |
9 | 2018年10月16日09时5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礐石大桥收费站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驾驶员方云虎使用粤VY1547中型客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频资料、客运标志牌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1000 |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2018-10-24 | 粤汕交罚〔2018〕01835号 | |
10 | 2018年10月09日16时1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珠池路华丽家园门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驾驶员方楚生使用粤VY1777中型客车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停靠站点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 1000 |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2018-10-19 | 粤汕交罚〔2018〕0181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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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粤5224执823号 | 2023-09-07 | (2021)粤5224民初35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3)粤5224执812号 | 2023-09-06 | (2021)粤5224民初34号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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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03民初3277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揭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C某某 | 85080 | 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4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400元;
二、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3284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H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对被告H某某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66元,由被告H某某、揭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6 |
2 | 其他 | (2020)粤0308行审1478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26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多 | 2020-03-16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1民终1933号 | 被上诉人 | - | 78250.03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78250.03元给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三、驳回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4994.6元,由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3407.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支公司负担158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30元,由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27 |
4 | 保险纠纷 | (2016)粤52民终532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12-06 |
5 | 保险纠纷 | (2016)粤5224民初342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449606.16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金44960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4元,减半收取为402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户名: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账号:44×××16。 ...更多 | 2016-08-11 |
6 | 保险纠纷 | (2016)粤5224民初341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218392.12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12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94262.12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130元,合计218392.12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为2516元,由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30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户名: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账号:44×××16。 ...更多 | 2016-08-11 |
7 | 保险纠纷 | (2014)揭惠法靖民初字第61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573235.1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522000元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5123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34。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法定理由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8-27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揭惠法靖民初字第60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被告: R某某,福州市城门运输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545880.5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20488.65元,共计22488.65元。
二、被告R某某、福州市城门运输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另外连带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1078.3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16313.5元,共计18313.5元。
四、驳回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第三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为437元,由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负担11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担229元,被告R某某和福州市城门运输公司共同负担1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34。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法定理由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8-27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25号 | 被告 | - | 139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10-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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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揭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Z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4-02-27 | |
3 | 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2 | |
4 | 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2 | |
5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11-03 | |
6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11-03 | |
7 | 裁判文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09-04 | |
8 | 裁判文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09-04 | |
9 | 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6 | |
10 | 开庭传票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Z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04-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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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粤52民终1710号 | 被告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L某某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3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粤52民终1710号 | 被告 | -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8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05-13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Z某某,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L某某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05-13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粤5224民初3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Z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2-03-07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03民初3277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揭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C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5224民初38号 | 被告 | 原告: 揭阳市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0-08-21 |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5224民初38号 | 被告 | 原告: 揭阳市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2020-02-06 |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105民初10983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被告: H某某,广州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8-04-20 |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粤0105民初10982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惠来分公司 被告: H某某,广州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8-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