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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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6-07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1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2 | -- | |
4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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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6-07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11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12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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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鄂0112执527号 | 2019-02-14 | (2018)鄂0112民初1569号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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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8)鄂0112民初156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汉天宇翔物流有限公司 | 5000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武汉天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车辆托管合同书);
二、被告武汉天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为LGDCH91G2AB13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EQ5041CCQ35XXXX)并将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C某某名下;
三、被告武汉天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已付合同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25元,被告武汉天宇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31 |
2 | 其他 | (2018)鄂0103民初437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5-23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2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武汉天宇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755830.5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保险金计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保险金计人民币510,93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返还被告Z某某垫付款计人民币124,89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X某某已预缴),鉴定费2,500元,共计5,799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4,616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6,598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