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彬
91321081MA1PAM7X06
1000万元人民币
-
仪征市大仪工业园区3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9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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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XZSP002﹞登字﹝2022﹞第10280036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7-06-30
2099-12-31
仪征市行政审批局
2
仪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489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7 月n 13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7 月n 13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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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13民27134号
原告
原告:
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44904.3
一、被告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35392.8元; 二、驳回原告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3元,减半后收取9511.5元,由原告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1元、被告陕西江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40.5元(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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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2
其他
(2020)苏1081民初4253号
原告
原告:
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扬子鸿利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129443.85
一、被告南京扬子鸿利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29443.85元及相应利息(以149443.8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9443.8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晟晟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元,依法减半收取144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15元,由被告南京扬子鸿利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南京扬子鸿利源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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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3
其他
(2020)苏1081执保608号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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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