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李爱军
91130802MA09CEFF7K
1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三期1-2#办公楼1712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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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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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823民初3922号
原告
原告:
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1622590
一、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79300.00元,并支付739300.00元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率按年12%计算(其中475300.00元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息,264000.00元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息)。 二、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3990.00元,合计899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给付款可汇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收款单位平泉市人民法院,账号50×××16,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也可直接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2.00元,减半收取计8621.00元,由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591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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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823执保138号
申请人
-
1330000
查封被申请人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库存板材,价值不超过1330000.00元,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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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823民初3922号
原告
原告:
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平泉市人民法院
2019-12-17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平泉市人民法院
2019-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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