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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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823民初3922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 1622590 | 一、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879300.00元,并支付739300.00元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率按年12%计算(其中475300.00元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息,264000.00元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息)。
二、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3990.00元,合计899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给付款可汇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收款单位平泉市人民法院,账号50×××16,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也可直接交付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2.00元,减半收取计8621.00元,由原告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591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823执保138号 | 申请人 | - | 1330000 | 查封被申请人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库存板材,价值不超过1330000.00元,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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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823民初3922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2019-12-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广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盐银港(承德)人造板有限公司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