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胡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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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人民币
-
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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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222民监5号
被告
-
--
本案由本院再审
2021-12-0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2执复3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Y某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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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3
其他
(2020)豫02执复35号
被执行人
-
--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5执异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做出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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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204执异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C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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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5
其他
(2020)豫0222执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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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6
合同纠纷
(2018)豫0204执166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G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C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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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222民初34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1133000
一、被告范县凌飞车业有限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1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33000元本金为基准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9元,减半收取计1293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3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92.5元,被告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7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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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222民初3497号
被申请人
-
2383600
对被申请人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36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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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9
合同纠纷
(2018)豫0926民初3727号
被告
原告:
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神驰实业有限公司,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
驳回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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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豫02民终2376号
被告
-
1278556
准许上诉人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G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7元,减半收取8153.5元,由上诉人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G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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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Y某某、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18
2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09-07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06-0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01-2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豫0222民再1号
被告
-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2-06-2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222民初34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9-11-06
3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Y某某,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04-29
4
其他
(2015)豫0204民初99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河南蓝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范县凌飞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G某某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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