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万文杰
91640521MA760HE78U
5188万元人民币
-
宁夏中宁县殷庄大社区C区2号商网105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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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1233314
(2024)宁0423执4号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4-01-03

裁判文书 9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423民初1145号
被告
原告:
杜某
被告:
李某,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
3000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装修保证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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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2
--
(2023)宁05民终935号
被上诉人
-
137514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上诉人赵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137514元,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四、驳回上诉人赵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6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6800元,上诉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5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4.77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7654.05元,上诉人宁夏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6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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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3
--
(2023)宁0423民初944号
被告
原告:
摆某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
--
一、准许原告摆某某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摆某某负担
2023-08-07
4
--
(2023)宁0423民初497号
被告
原告:
车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
20000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车某款项2万元;二、驳回原告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200元,被告何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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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5
--
(2023)宁0423民初40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
3000
一、由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交纳的房屋装修保证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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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6
--
(2023)宁0423民初548号
被告
原告:
张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李某
3000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装修保证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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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7
--
(2023)宁04民终550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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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8
--
(2023)宁0423民初495号
被告
原告:
孙某
被告:
袁某1,宁夏兴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
--
准予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2023-05-30
9
--
(2023)宁0423民初468号
被告
原告:
马某1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7624
一、原告马某1与被告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5月2日解除; 二、被告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1房款114874元; 三、原告马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750元; 四、驳回原告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 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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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10
--
(2023)宁0423民初468号
被告
原告:
马某1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7624
一、原告马某1与被告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5月2日解除;二、被告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1房款114874元;三、原告马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750元;四、驳回原告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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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开庭公告 4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宁05民终696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3
2
--
(2024)宁05民终696号
上诉人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3
3
--
(2024)宁04民终486号
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7
4
--
(2024)宁0423民初24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4-04-07
5
--
(2023)宁0423民初13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M某某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4-03-28
6
--
(2024)宁0423民初23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某某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4-03-28
7
--
(2024)宁0423民初2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8
--
(2024)宁0423民初5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M某某,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9
--
(2024)宁04民终314号
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2
10
--
(2024)宁0502民初1047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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