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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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2019-12-12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新3101执64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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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鄂0691民初1070号 | 被告 | 原告: 襄阳凌霄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324100 | 一、被告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凌霄模具有限公司支付162050
元。并以1620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襄阳凌霄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02元,由被告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元,原告襄阳凌霄模具有限公司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56 ...更多 | 2021-10-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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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承揽合同纠纷 | 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
2 | 裁判文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12-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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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襄阳凌霄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疏附华贸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