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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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查实:2023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在当事人位于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的浏阳市金狮仓储的原材料仓库(17-4号仓库),对当事人销售的“鑫安”牌复合铝粉(规格:320目,净含量:15千克)进行执法抽检,委托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抽样的“鑫安”牌复合铝粉进行检验。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4年1月4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4年1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烟花原材料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1月25日调查终结。经查明,2023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在当事人位于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的浏阳市金狮仓储的原材料仓库(17-4号仓库),对当事人销售的“鑫安”牌复合铝粉(规格:320目,净含量:15千克,执行标准:T/LYXHXSB002-2021,生产厂家:辛集市良诚金属粉业有限公司,厂址:辛集市南智邱镇西城村村东,抽样基数:120袋)进行执法抽检,并委托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2024年1月4日,湖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编号为NO:A2023215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中活性铝镁不符合T/LYXHXSB002-2021标准Ⅱ型产品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原材料仓库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原材料仓库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现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从辛集市良诚金属粉业有限公司共计购进不合格“鑫安”牌复合铝粉120袋,成本价为160元/袋,销售价为170元/袋,获销售款20400元,利润1200元。本案共计货值204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更多 |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40800元 | 40800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2-18 | 浏市监处罚〔2024〕70号 | |
2 | 销售不合格烟花原材料 | 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处罚款48000元。 | 48000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07 | 浏市监处罚〔2022〕1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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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81执5269号 | 其他 | - | -- | 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2)湘018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更多 | 2022-09-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81民初4340号 | 原告 | 原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56000 | 一、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计60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26元,由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2-05-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81执保466号 | 其他 | - | -- | -- | 2022-05-0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81民初4340号 | 申请人 | - | 60000 | 冻结G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4-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81民初1186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 -- | 准许L某某撤回对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2-0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81执385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2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81执385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湘0181执3859号案件的执行 | 2020-05-2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81民初8039号 | 原告 | 原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浏阳市月皓科技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238783.3 | 限浏阳市月皓科技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货款238783.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1220.5元,由浏阳市月皓科技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4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81民初8120号 | 原告 | 原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159812 | 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货款159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9-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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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81民初1186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12-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81民初8039号 | 原告 | 原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浏阳市月皓科技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9-2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181民初8120号 | 原告 | 原告: 浏阳市一诺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浏阳市百合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