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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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黑1004行初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 | -- | 2018-01-31 |
2 | 其他 | (2016)黑1005行初4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09620 | 一、被告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K某某109620元;
二、驳回原告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K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