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彦霞
91130481058166652B
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乡东寨子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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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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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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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
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1-12
武综执罚决〔2021〕A03030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10000
(2024)冀0481执1189号
武安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481民初34号
被告
原告:
冀全叶
被告:
W某某,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W某某
24371.9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冀全叶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2000元; 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冀全叶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诉前保全费共计24371.9元,已支付900元,尚需再支付2347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W某某承担260元,由冀全叶承担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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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2
其他
(2020)冀0481财保63号
被申请人
-
--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W某某、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武安市扣押车牌号为冀D×××××号车辆(此车暂由武安市看管并告知被申请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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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781民初5432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58604
一、被告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8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州市欧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5860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已减半),由被告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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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4
其他
(2019)鲁07民辖终1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1-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781民初5432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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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4民终612号
上诉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7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安市通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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