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冯哲
9112022205870402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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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号103-07(集中办公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3条,法院公告12条,开庭公告6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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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3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63

裁判文书 3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鲁0391民初3529号
原告
原告: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被告:
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
41667
一、被告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监控费用41667元; 二、被告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以本判决第一项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第一项款项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被告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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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2
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5807号
第三人
-
--
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再审申请
2021-01-12
3
合同纠纷
(2020)冀0903执37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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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4
合同纠纷
(2019)津民终493号
第三人
-
40956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84元,由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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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5
合同纠纷
(2018)津0118执330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8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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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6
合同纠纷
(2019)津0112执158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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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7
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初332号
第三人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王俊玲,Z某某,Y某某,Q某某,W某某,蔡春和,Y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40184125
一、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载明的利率为准); 二、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本金17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Q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本金4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Q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Q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80000元; 五、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6984元;由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5000元,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Q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担连带责任; 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10412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凭票),由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福昌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Y某某、Q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W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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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8
合同纠纷
(2019)津民申442号
第三人
-
--
驳回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6-12
9
其他
(2018)粤0604执11699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8)粤0604执11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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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10
合同纠纷
(2018)冀0903执104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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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法院公告 1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2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1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1
4
裁判文书
仓储合同纠纷
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2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仓储合同纠纷
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09-30
6
裁判文书
保管合同纠纷
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8-08-23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保管合同纠纷
天津市亿博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8-04-15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纠纷
中物旺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Q某某、S某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06-15
9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05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唐山东方轧钢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28

开庭公告 6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被告:
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25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被告:
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某某
被告: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15
4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被告:
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17
5
仓储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17
6
仓储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13
7
仓储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12
8
仓储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11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某某
被告:
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0
10
仓储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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