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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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琼9024民初1159号 | 被告 | - | 56160 | 一、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理位于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马袅红海农场其与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分别订立的原《红海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其承租的360亩和72亩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垃圾等杂物并将涉案土地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二、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涉案432亩土地租金人民币5616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涉案土地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其与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分别订立的原《红海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租金(360亩土地按每亩每月410元、72亩土地按每亩每月290元计付)支付弘景公司土地占用费。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勇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勇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反诉费人民币17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3 |
2 | 其他 | (2016)琼行终449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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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琼97民终746号 | 上诉人 | -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2024)琼97民终746号 | 上诉人 | -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3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23)琼9024民初2001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 | 临高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琼9024民初1159号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广州弘景房产有限公司 | 临高县人民法院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