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陕0526民初4265号 | 被告 | 原告: 祝某某 被告: 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 | 13766.35 | 一、被告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某某赔偿医疗费389.50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10589.50元的30%,即3176.85元。
二、驳回原告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86.50元,被告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19)陕0526民初426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陕西蒲城建平实业有限公司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2019-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