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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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784民初1647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别Y某某 | 60500 | 被告别Y某某支付原告饲料款60500元及利息(以6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申请费625元,共计1938元,由被告别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14 |
2 | -- | (2023)鲁0784民初2642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 -- | 准许原告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保全费428元,由原告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5-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784民初1039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388500.25 |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93269.7元及利息1960.85元,并就欠款193269.7元按照年利率3.7%支付利息损失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元,M某某负担2090元;保全费1534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7 |
4 | 其他 | (2020)鲁0784执保241号 | 申请人 | - | -- | 现通知如下:(2020)鲁0784执保241号执行裁定已进行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更多 | 2020-04-2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784执保241号 | 申请人 | - | 155818 | 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1558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299元,由申请人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4-1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784财保45号 | 申请人 | - | 155818 | 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的银行存款155818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299元,由申请人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3-23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784民初61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365703 | 解除对被申请人Z某某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28的存款121901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账户为62×××87的存款12190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2的存款1219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4-23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784民初152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S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84_156_1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16×××39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3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4-16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784民初1520号 | 申请人 | - | 103956 | 冻结被申请人S商俊英银行存款103956元。若余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4-10 |
10 | 其他 | (2018)鲁0784执保18号之三 | 申请人 | - | 103956 | 冻结被申请人S商俊英银行存款103956元。若余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3-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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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784民初1647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6-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784民初2642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784民初1647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3-05-0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784民初1039号 | 原告 | 原告: 欧力菲德(山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2-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