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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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0)青白民初字第153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L某某 | 944040.8 | 一、被告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工程款944040.8元及以所欠工程款为本金从2010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利息。
二、鉴定费440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0元,由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8305元,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4-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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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6-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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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川0113民初8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3-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成都志达商品混凝土厂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7-01-10 | |
3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3)成民终字第4452号 | 被告 |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G某某,L某某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9-11 | |
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3)成民终字第4452号 | 被告 |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G某某,L某某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21 | |
5 | -- | (2010)青白民初字第153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13-04-18 | |
6 | -- | (2010)青白民初字第153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13-02-05 | |
7 | -- | (2010)青白民初字第153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11-05-17 | |
8 | -- | (2010)青白民初字第153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1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