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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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802执359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802民初305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个个响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108763 | 一、龙岩市个个响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1087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为1237.5元,由龙岩市个个响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19-06-11 |
3 | 其他 | (2015)包九原执字第9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由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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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湘0181民初536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被告: 湖南冠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