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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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新0106民初14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 52380.28 | 一、被告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款项49955元;
二、被告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W某某利息2425.2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43元,减半收取计604.21元(原告已预交524.44元,需补交79.7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2.44元,被告新疆国宏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6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