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9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1-02 | -- | |
3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09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1-02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9-05-09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04执115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3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川0104民初13365号 | 被告 | 原告: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银锋,F某某,四川金蒂广告有限公司 | 81032.38 | 一、被告S某某、F某某、四川金蒂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1032.38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8月7日计算至2018年9月4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62%计算);
二、被告S某某、F某某、四川金蒂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被告S某某、F某某、四川金蒂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