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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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虚构贷款用途、财务报表的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归还民间借贷 | 罚款30万元 | 300000 |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 | 2021-06-21 | 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6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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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0103执2173号 | 申请人 | - | 14289.73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的银行存款1428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114.34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Y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Y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Y某某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 | 2023-08-02 |
2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执939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更多 | 2022-12-14 |
3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3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X某某 | 26687.68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26687.68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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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3 |
4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3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L某某 | 22664.3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22664.3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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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6 |
5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4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L某某 | 28264.19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28264.19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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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6 |
6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3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T某某 | 15065.67 |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15065.67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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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6 |
7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4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L某某 | 20061.33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20061.33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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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6 |
8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3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X某某 | 18887.27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18887.27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3
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X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6 |
9 | 合同纠纷 | (2022)赣0103民初194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W某某 | 15468.85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X某某欠款本金15468.85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3
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费用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W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6 |
10 | 合同纠纷 | (2021)赣0103民初951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G某某 | 9946.62 | 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欠款本金9946.6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且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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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G某某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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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N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执行文书、拍卖 | 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L某某;F某某;江西龙方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江西省伟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洪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L某某;南昌豪佳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江西玺园投资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4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H某某,Z某某,L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
5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W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
6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7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N某某,X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8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S某某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9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F某某,南昌久盛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S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10 | 送达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W某某,L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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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113民初616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B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6-25 | |
2 | -- | (2024)赣0113民初614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南昌市政大道房地产有限公司,X某某,W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6-25 | |
3 | -- | (2024)赣0113民初528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J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
4 | -- | (2024)赣0113民初528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L某某,X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
5 | -- | (2024)赣0113民初528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T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
6 | -- | (2024)赣0113民初305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Z某某,T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W某某,W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7 | -- | (2024)赣0113民初305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8 | -- | (2024)赣0113民初321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X某某,N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9 | -- | (2024)赣0113民初298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H某某,T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10 | -- | (2024)赣0113民初381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被告: W某某,J某某,Z某某,L某某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