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唐林
914503005594210843
300万元人民币
-
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3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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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8 历史 1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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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桂林市龙运九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C32973)2024年2月5日在违法地点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停车场实施了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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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2-05
桂0100交罚〔2024〕20229号
2
使用桂C95626客车在营运中未持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
其他
罚款并责令改正。
1000
徐闻县交通运输局
2024-02-01
粤徐交罚202400262号
3
当事人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C32936)2024年1月19日在违法地点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佳盛酒店门口实施了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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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桂0100交罚〔2024〕20019号
4
使用桂C32929客车在营运中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其他
罚款并责令改正。
1000
徐闻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15
粤徐交罚202303101号
5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合同经营
其他
当事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并拟处以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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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08-01
龙交罚202358号
6
经本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由滕开盟驾驶的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桂C32973号车(船),于2023年07月24日15时45分在贵州省、云南省、河池市、百色市等地段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法行为,有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当事人/证人/代理人身份证、当事人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动态监控轨迹/行车轨迹、法人营业执照、驾驶证、授权委托书为证。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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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000元
2000
桂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3-07-31
桂交罚2023633号
7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合同从事经营
其他
检查时发现肖用权驾驶车牌号为桂CPT173的车辆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包车合同从事经营的违法(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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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03-10
龙交罚〔2022〕7号
8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其他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
龙胜县交通局
2021-06-11
龙交罚〔2021〕85号
9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其他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
龙胜县交通局
2021-06-11
龙交罚〔2021〕88号
10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其他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
龙胜县交通局
2021-04-30
龙交罚〔2021〕57号

信用中国 4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桂市秀税一分)许准字﹝2020﹞第(623)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12-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2
450300177883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3-06-16
2026-06-15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3
450300181033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3-11-29
2026-11-28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4
450300181818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4-01-17
2027-01-16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5
450300181819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4-01-17
2027-01-16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6
450300177890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3-06-19
2026-06-18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7
(桂市秀税一分)许变准字﹝2020﹞第(104)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12-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秀峰区税务局
8
450300175377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2-09-22
2025-09-21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9
45030017789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3-06-19
2026-06-18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10
450300178366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3-07-07
2026-07-06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60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19786
一、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14786元; 二、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T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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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2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58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19786
一、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14786元; 二、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T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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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3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59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19786
一、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14786元; 二、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T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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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4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61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19786
一、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用及代垫费用14786元; 二、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T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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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桂0321民初130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Q某某,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341046.52
一、原告M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9823.26元,扣除被告Q某某已给付的18600元,原告M某某实际损失为161223.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M某某损失161223.26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3911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00元,被告Q某某、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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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59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22-08-25
2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61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22-08-25
3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58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22-08-25
4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桂0302民初2260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2022-08-25
5
合同纠纷
(2022)桂0304民初2809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22-08-22
6
合同纠纷
(2022)桂0304民初2809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22-06-3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桂0321民初157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Q某某,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21-11-12
8
合同纠纷
(2021)桂0304民初4556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1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桂0321民初130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Q某某,桂林市龙运九洲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阳朔县人民法院
2018-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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