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郝俊梅
911101167629807893
2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南一街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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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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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京0116执102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租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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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2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519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Y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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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3
合同纠纷
(2018)京03民终2964号
被上诉人
-
693354
一、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七、八项。 二、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雁栖开发区南一街×号×幢×层房屋租金208433元,并按每日1142.1元标准支付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雁栖开发区南一街×号×幢×层房屋租金368467.5元,并按1211.4元每日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拖欠的租金45200元,并按14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中拖欠的房屋租金63000元,并按4500元每月标准支付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六、驳回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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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4
劳动争议
(2017)京0116民初507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Y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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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5
合同纠纷
(2017)京0116民初5306号
原告
原告:
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940523.8
一、解除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18日、2015年1月28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五份《租赁合同》; 二、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前述《租赁合同》中的房屋: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一街2号2幢5层房屋、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一街2号四层房屋、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一街2号办公楼(二层北侧)、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一街2号的2号楼二层北侧半成品厨房的厨具和商务洽谈室的家具、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南一街2号楼宿舍10间等腾退给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三、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雁栖开发区南一街2号2幢5层房屋租金208433元,并按每日1142.1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雁栖开发区南一街2号2幢4层房屋租金368467.5元,并按1211.4元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拖欠的租金45200元,并按14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7月31日); 六、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合同中拖欠的房屋租金63000元,并按4500元每月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七、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供暖费122905元; 八、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物业费12426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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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6
其他
(2017)京0116执211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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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7
其他
(2017)京0116执38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宏祥博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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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8
其他
(2016)京03民终13136号
被上诉人
-
338200
准予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四十八元,由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七十三元,由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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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9
劳动争议
(2016)京03民终11599号
上诉人
-
362924
一、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6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658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燕×退休基金三十六万二千九百二十四元五角; 四、驳回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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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10
合同纠纷
(2016)京0116民初3757号
原告
原告:
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708009.16
一、被告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租金费、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共计1708009.16元; 二、被告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0381.0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被告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16866.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 四、被告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94572.29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违约金; 五、被告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66189.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弗拉蒂尼利德(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8元,由被告北京天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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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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