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友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天奇
91130532599925252G
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向阳街6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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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5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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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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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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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其他
罚款50000元
50000
平乡县生态环境局
2019-05-08
邢环平罚〔2019〕27号
2
810925
其他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7-04-26
--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0532000007379
新标准
准许注册登记证书
中空玻璃间隔条及配件、儿童自行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塑胶、塑料、熔喷法非织造布、塑料制品及设备制造、销售、租赁及进出口业务;改性塑料、中空玻璃间隔条和熔喷法非织造布技术开发、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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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2
2099-12-31
平乡县行政审批局
2
邢环平审﹝2022﹞152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污染物治理排放等情况
2022-07-26
2099-12-31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津0113执8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津011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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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532民初14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254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元,本院免收。
2017-12-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531民初101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友捷车具有限公司
--
驳回W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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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冀0532民初30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
7500000
准许原告H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H某某、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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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津0113民初11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黄泽仕,天津友捷车具有限公司,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
81092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以实际拖欠借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H某某、天津友捷车具有限公司、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H某某、天津友捷车具有限公司、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5元、保全费4770元,计10925元由被告Z某某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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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6
其他
(2017)冀0532财保15号
被申请人
-
15000000
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Z某某、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银行账户存款7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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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7
其他
(2016)冀0532民初800号
被告
原告:
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
2436875
准许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95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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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津01民辖终399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7-05
9
其他
(2016)冀0532财保56号
被申请人
-
1500000
将被申请人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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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320号
上诉人
-
85350
一、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台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35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东莞市台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9.84元,由东莞市台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12.6元,由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87.24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1元,由东莞市台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50.8元,由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79.3元。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1元,双方均已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受理费给胜诉方,故东莞市台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550.8元由东莞市台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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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6-27
2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3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4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5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6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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