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佰億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张旭红
912202823079879546
501万元人民币
-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办公楼7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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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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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从事运输业
其他
吊销道路运输证
--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
2022-02-23
吉桦交罚〔2022〕220282000022号
2
违法从事运输业
其他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7天
--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
2022-02-23
吉桦交罚〔2022〕220282000024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0)吉0221执1010号
被执行人
-
--
(2020)吉02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2020-11-2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吉0221民初1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佰億运输有限公司,吉林市钰卓物流有限公司,营口佰跃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54886.57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Z某某27134.94元(10000.00元+17134.9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Z某某895.56元,合计28030.5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Z某某24825.53元(10000.00元+14825.53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Z某某895.56元。 四、吉林省佰億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Z某某为鉴定支出的费用567.49元。 五、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Z某某为鉴定支出的费用567.49元。 六、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00元,由吉林省佰億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6.00元,由W某某负担586.00元,由Z某某负担3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7-10
3
其他
(2019)吉0221执保66号
其他
-
--
--
2019-06-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