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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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2民终563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由上诉人通用泵业(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2-03-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1执77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7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1民初10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丹顿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528014.78 | 被告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丹顿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货款52801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被告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03-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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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3-11-09 | |
2 | 公示催告 | -- | --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3-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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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211民诉前调7518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丹顿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浙0211民初904号 | 被告 | 原告: 通用泵业(宁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丹顿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1民初10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丹顿液压传动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