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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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云0802民初955号 | 原告 | 原告: 普洱市糯谷箐加油站 被告: L某某 | 20000 | 由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普洱市糯谷箐加油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借款10000元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3日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11-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思民初字第1617号 | 原告 | 原告: 普洱市糯谷箐加油站 被告: 景谷彝族自治县宏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180850 | 准许原告普洱市糯谷箐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00元,减半收取1958.50元,由原告普洱市糯谷箐加油站负担 ...更多 | 2015-10-26 |